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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法
> 107年 - 107 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B組):刑法#102040
107年 - 107 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B組):刑法#102040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法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依多數實務見解,騙到一張真的提款卡後去提款機領錢,可以成立刑法第 339-2 條第 1 項之罪;那麼騙人家匯款到自己的帳戶,再拿提款卡去領錢,也會成立同 條項之罪嗎?甲假冒檢察官打電話給 A,佯稱其涉及洗錢犯罪,需凍結資產,並 將派員向其拿取提款卡,若不合作,將適用新洗錢法的沒收制度,將其與親友的 財產全部充公。A 誤信,告知前往取卡並出示「台灣省法務部檢察官」職務證件 的甲提款密碼,致甲提款成功。請問,甲所為是否滿足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除上開條文外,請無須討 論其他罪名)
二、請問:從「構成要件模式」 (著手時點為自陷精神障礙狀態時)出發,過失原因 自由行為的概念會否是多餘的?
三、甲經營外籍女子賣淫之應召站,乙是受雇帶外籍女子應召的馬夫,丙為該管區之警察。當丙知悉甲經營應召站時,即對甲索取價值 20 萬元之鑽錶一只,丙收受後則不取締甲。丙隨後將鑽錶以 15 萬元賣給不知情人士,並以該款項購買中古 車一部,送給其不知情的女友。某日,丙因掃黃專案,甲為掩蓋自己之犯行,兩 人共謀,由甲唆使知情之丁向丙檢舉乙經營應召站,並由丙製作檢舉筆錄,丁且 故意打電話給乙佯稱欲買春,請乙送外籍女子至某賓館應召,丙隨即通知其他警 察,乙因無甲之指示,私下帶某私娼前往,當乙到達賓館外時,丙等隨即逮捕乙, 丙並製作「在賓館客房內查獲乙媒介賣淫」之筆錄,而將乙移送檢方偵辦。問: 甲、乙、丙、丁各應負何刑責?又就丙之犯罪是否或應如何適用刑法規定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