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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1065
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1065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⑴對於甲乙丙三人於被羈押或交保後公所 得否將其停職?
⑵之後甲乙丙若要申請復職條件為何?(25 分)
二、某甲自民國 102 年 7 月 16 日起擔任 A 地方法院書記官兼任科長,但因為家裏面開設 公司的緣故,遂於同年 8 月 1 日出任該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但民國 105 年該股份 有限公司監事劉大富檢舉董事會所有成員涉及掏空該公司,有背信之嫌疑而遭調 查,某甲並遭 B 地檢署傳喚,某甲委任律師王大同陪同前往地檢署應訊,訊後飭回, 但不久後某甲與其他董事被以背信罪起訴。案發後經報載後法院始發現某甲為該公 司之董事,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嫌疑。但某甲辯稱,該公司為其先生之叔叔所設 立,某甲只有掛名但未干涉公司經營,並且歷次董事會均未出席。某甲於遭查獲後, 立即向 A 地方法院書記官長乙及院長丙報告,院長丙認為其說法不無道理,但在書 記官長乙及人事室主任堅持下只好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此時法院院長某丙 調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某丁也曾任 A 地方法院院長, 其任期為 101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31 日,並且為某甲升任科長時之院長。王大 同的父親某戊也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而公司監事劉大富之父親某己也為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試問:⑴某丙、某丁、某戊與某己是否應該迴避?⑵某甲之抗 辯有無理由?(25 分)
三、某甲與某乙為某縣政府文化局之副局長與科長,某日某甲奉派前往文化部參加會 議,某乙則奉派前往公務人員研習中心參加訓練,兩人於回程路上相遇。某甲認為 仍有時間,恰巧當日於公車總站站前 A 政黨在該處辦理文化政策說明會,某甲向來 為該政黨的支持者,決定前去參加,遂詢問某乙現在是否為上班時間,是否適合去 參加,某乙回答無問題。兩人於參加完該活動後,當面遇到某甲的叔叔某丙,某丙 並為該黨籍議員。三人一同前往議員丙之服務處。此時正值下一屆議員選舉 A 黨之 初選期間,甲乙到了某丙之服務處後,由於某甲與某丙之關係,某甲遂指示某乙要 動員全局員工全力支持。乙回應無法在辦公室公開表態,但是可以在私人的管道中 來拜託,甲丙認為可行。乙立即在該科的通訊群組中指示全科的同仁,某黨初選務 必要支持議員丙。並且某甲允諾由縣立圖書館辦理「大家一起來看好書」的活動, 並且由議員丙出席,來取得民眾的好感。試問,上述甲乙的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 行政中立法之規定。(25 分)
四、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何種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