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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34505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34505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公務人員甲應律師考試及格,為參加律師訓練,經依相關規定辦理留職 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甲得否另從事與律師訓練無關之其他工作?又 其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是否須經權責機關 同意或備查?請說明之。(25 分)
二、任職於 A 直轄市政府之聘用人員甲,經 B 政黨提名參加 A 直轄市議會 議員選舉。其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參加 B 政黨於某週六晚上舉辦之候 選人發表造勢大會,並登台發表演說,於演說中咒罵三字經批評屬敵對 政黨成員之 A 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乙。A 直轄市以甲之行為構成失職行 為,核予申誡一次之懲處。問:該申誡一次之懲處是否合法?請說明之。 (25 分)
三、甲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 12 月當選為 A 鄉鄉長,並於 104 年 3 月 1 日 就任。甲之妻乙之舅舅丙前經 A 鄉前鄉長丁任用為機要秘書。甲、丙與 丁皆為政治上相同派系之人員,為使丙於甲上任後得以續任機要秘書一 職,甲與乙於 104 年 1 月辦理假離婚,並於同年 3 月 1 日就任當日,即 核發派令,任用丙為其機要秘書。嗣因民眾檢舉甲與乙藉由假離婚之方 式,大量任用親人在 A 鄉任職,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甲與 乙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並於 114 年 6 月 27 日確定。A 鄉戶政 事務所旋即撤銷甲與乙之離婚登記,並通知 A 鄉公所。A 鄉鄉長戊於同 年 7 月 15 日撤銷甲於 104 年 3 月 1 日對丙核發之派令,並溯自 104 年 3 月 1 日生效,並命丙繳回任職期間違法領取之薪俸。問:A 鄉鄉長戊溯 自 104 年 3 月 1 日起撤銷甲對丙核發之派令,並命丙繳回任職期間領取 之薪俸,是否合法?請說明之。(25 分)
四、甲原任職於 A 機關,為薦任 7 職等之專員。其於離職後在臉書分享其任 職於公務機關之經驗。後 A 機關發現,甲分享之經驗涉及其任職 A 機關 時所得知與 A 機關有業務往來之 B 機關之機密,認為其違反公務員之 保密義務,將甲移送懲戒。懲戒法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