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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107年 - 107-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72451
107年 - 107-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72451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丙與己共同收養 A,是否有效?(25 分)
⑵法院就丁收養 B,是否應予認可?(25 分)
⑶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其所繼承之數額為何?(25 分)
⑴丙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公司給付其自甲 所受領之 5,000 萬元,準據法為何?(15 分)
⑵前述⑴之情形,丙之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⑶丁依民法第 511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包括契約終止後將未用 畢之材料運回之損害及契約終止前所積欠之承攬報酬,有無理由? (30 分) 參考法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 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 法律。 第 24 條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 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 25 條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