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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台北市測量助理題庫-土地複丈 1-50#72671
科目:
測量助理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測量助理
選擇題 (50)
1. 辦理土地分割複丈,如:A為面積計算,B為成果整理,C為現場測量,D為調 製土地複丈圖,E為訂正地籍圖,F為決定分割線,則作業次序為何? (A) F →A→B→C→D→E (B) D→E→F→A→C→B(C) D→C→F→A→B→E (D) C→D→F→A →E→B 。
2. 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鄰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界址,未佔用未登記土 地時,以下列何項施測?(A)參考舊地籍圖(B)地方習慣(C)其指認之界址(D)使用 現況。
3. 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A)利害人(B)抵押人(C) 權利人(D)承租人 申請分割複丈。
4. 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複丈,地政事務所予以駁回,理由為何?(A)不屬受理地 政事務所管轄者(B)依法不應受理者(C)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D)不合法程序。
5.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在原定複丈日期一日前撤回申請者,得於 (A)30 日(B)6 個 月(C)3 年(D)5 年 內請求退還其已繳之土地複丈費。
6. 辦理土地複丈,地政事務所派員現場測量時,發現有障礙物無法施測,需申請人 排除者,應如何辦理?(A)駁回(B)通知補正(C)撤銷(D)暫時擱置。
7. 複丈案件,發現申請書或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審查結果以(A)合於複丈(B)通 知補正(C)駁回(D)退還複丈費 方式處理。
8. 申請土地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向所在地(A)縣市政府地政科(B)省市測量隊(C) 國有財產局(D)地政事務所為之。
9. 何項土地複丈,不涉及原標示之變更?(A)土地分割複丈(B)土地合併複丈(C)土地 鑑界複丈(D)土地流失勘測。
10. 抄錄土地面積,應查土地登記簿之(A)權利部(B)標示部(C)他項權利部(D)備註欄 。
11. 內政部自何時廢除地目等則制度?(A)106年1月1 日(B)106年5月1 日(C)106 年 7 月 31 日(D)105 年 10 月 1 日。
12.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幾日內辦 竣?(A)7 日(B)10 日(C)15 日(D)30 日。
13. 申請複丈,下列何項不正確?(A)依民法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應由 權利人申請(B)因司法機關判決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應由權利人申請(C) 共有土地之權利分割、合併者,應由共有人全體申請(D)土地標示分割或合併者, 得由任一共有人申請。
14. 複丈人員於分割複丈時,應將其界標與附近固定明顯目標之實量距離及界標種類 繪註於土地複丈圖上,其分界實量之邊長,應以何顏色註記於土地複丈圖各界線 之內側?(A)藍色(B)紅色(C)黑色(D)褐色。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辦理「106 年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筆試試題題庫 20
15. 申請鑑定界址,地政事務所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收費標準為何?(A)40 元(B)20 元(C)15 元(D)免費。
16. 下列那一項複丈案件經審查,應通知申請人補正?(A)不屬受理地政事務所管轄 者(B)有礙查封效力之虞者(C)依法不應受理者(D)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者。
17. 地政事務所對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多久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A)1 個 月(B)6 個月(C)1 年(D)3 年。
18. 數宗土地合併,合併後之土地面積,須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有 差數,應如何處理?(A)以合併前之土地面積訂正合併後之土地面積(B)如有差數, 以後者為準(C)如有差數,以合併後該宗地外圍界址坐標所計算之面積為準(D)調 整界址坐標,務使二者相符。
19. 申請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申請人檢附位置圖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土地界址調整,申請人不能於界址調整之界址點埋設界標者,得檢附調整 後界址點之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認界址(B)申請時效取 得地役權,申請人應檢附主張占有範圍位置圖說,並依範圍測繪(C)申請建物分 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D)申請建物合 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
20. 土地複丈成果圖上他項權利位置圖之繪製,下列何者為正確?(A)用紅色虛線繪製 他項權利位置界線,用黑色虛線繪製土地經界線(B)用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 界線,用黑色實線繪製土地經界線(C)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界線相同者,用紅 色實線繪明之(D)用黑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用紅色實線繪製土地經界 線。
21. 辦理合併複丈後,應於何時訂正地籍圖籍?(A)於合併登記之同時(B)於合併土地面 積計算時(C)於完成合併登記後(D)於複丈完畢後。
22.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申請人於原定複丈日期前一日撤回申請者,得請求退還 已繳複丈費(B)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案件申請,經審查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 者,直接予以駁回(C)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案件申請,經審查不屬受理地政事務 所管轄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D)司法機關或檢查機關行使國家 刑罰權囑託地政事務所或測量機關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免納土地複丈費。
23.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發現原測量錯誤者,得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及土地法第 四十六條之 1 至第四十六條之 3 執行要點第 20 點辦理更正,並通知(A)土地所有權 人(B)抵押權人(C)承租人(D)管理人。
24. 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之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 請鑑界者,依(A)鑑界(B)再鑑界(C)鑑界或再鑑界均可(D)法院鑑界程序辦理。
25. 下列何種情形不是申請土地複丈之時機?(A)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 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B)土地上新建建物(C)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 權、地役權或典權(D)因界址曲折,需調整者。
26.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自何時於土地鑑界時,遇現場確認查無樁位,即提供民眾都市 計畫樁補設申請書,協助其填寫該申請書及跨機關代送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線指示 圖後,代送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A)106年2月1日(B)106年1月1日(C)106年7 月31日(D)106年3月15日。
27. 界址測量時,將各邊之實量距離註明於地籍原圖各該邊內側之目的為何?(A)供計 算面積及複丈之依據(B)作業過程需要(C)防止坵形錯誤(D)增加美觀。
28. 將面積等分為偶數長條,則總面積為始終兩縱距與偶數縱距之四倍及其餘奇數縱 距兩倍之總和乘以各縱距間橫距之三分之一,此法稱為:(A)平均縱距計算面積法 (B)辛普森求積法(C)倍經距法(D)倍緯距法。
29. 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取得土地權利登記請求者,應由 (A)所有權人(B)權利人(C)管理人(D)陳情人 申請。
30.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申請人未實地埋設界標,並指定面積辦理者,應另收分割費 之(A)1/2(B)1 倍(C)1/3(D)2 倍。
31. 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則分割後各宗土地面積之總和與原面積之差數,須在 (0.25+0.074 √F) √F值內者,始可依比例配賦,此一公式適用於何類地籍圖? (F 為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A)1/500(B)1/1,000(C)1/1,200(D)1/600。
32. 土地複丈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何項結果?(A)地籍調查表(B)地籍測量成果圖(C) 土地複丈成果圖(D)地段圖。
33. 採圖解法複丈者,土地複丈圖應如何整理?(A)合併後再分割者,其分割之經界 線與前因合併而劃銷之經界線一致時,應於原經界線上紅色 x 線處加繪紅色,以 示將 x 線劃銷之(B)變更後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C)變更 後之經界線用黑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用黑色 x 線劃銷之(D)變更後之經界線 用黑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用紅色 x 線劃銷之。
34. 圖解法土地複丈,採前方交會法或側方交會法,三條觀測方向線之示誤三角形, 其內切圓直徑不得超過多少?(A)0.1 毫米(B)0.2 毫米(C)0.3 毫米(D)0.4 毫米。
35. 土地分割時,其分割之本宗周圍界線,經實測結果在容許誤差以內者,周圍之界線要 如何表示?(A)予以變動(B)不予變動(C)紅筆畫刪(D)黑筆註記。
36. 土地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A)所有權(B)他項權(C)土地 標示(D)管理權 變更登記申請書。
37. 權利人持憑法院判決申請複丈,地政事務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及(A)鑑測書圖(B) 複丈圖(C)地籍圖(D)平面圖 所載關係位置辦理。
38. 有下列何項測量錯誤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得依照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辦理更正 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A)土地面積係日據時期計算錯誤者(B)因都市計畫 樁位測定錯誤致地籍分割測量錯誤,經工務機關依法完成樁位更正者(C)都市計 畫樁位測定並無錯誤,因地籍逕為分割測量錯誤者(D)以上皆是
39.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1 條之 1 規定,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 役權者,應如何測繪其位置及計算面積?(A)普通地上權之位置,以其最大垂直投 影範圍測繪(B)區分地上權之位置,以在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分平面與垂 直範 圍測繪(C)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之位置,以其實際使用現況範圍測繪(D)以 上皆是。
40. 依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規定,鑑定界址複丈結果應予檢查並注意 下列事項,何者錯誤?(A)檢查發現測量成果有疑義時,地政機關應指派原測量員檢 測(B)鑑定界址所設之圖根點是否正確(C)鑑定界址結果是否於各界址點間之相應 邊上註明實量距離(D)經鑑定之界址點位置是否埋設界標。
41. 以何者優先實施?(A)精密導線測量(B)衛星定位測量及導線測量(C)自由測站法(D) 交會測量。
42. 承上題,補測圖根點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其位置選定以便於保存為主,不必 顧及戶地測量之便利性(B)其位置儘量避開重要河川、道路、山腳或堅硬之固定物 等處(C)圖根點選定後應於近處標記點之編號(D)塔尖、避雷針等永久固定突出物, 應以單方向交會法測定之。
43. 圖解複丈進行中,如測區附近有明顯固定物,可用交會法標定其固定物之位置, 測繪於圖紙上,其作用為何?(A)檢核界址(B)檢核方向(C)檢核距離(D)檢核圖籍。
44. 現行臺北市最小土地分割面積限制為何?(A)無限制(B)0.1 平方公尺(C)1 平方公尺 (D)10 平方公尺。
45.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於何時可現場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A)103年6月1日 (B)102年6月1 日(C)103 年 6 月 16 日(D)102 年 6 月 16 日。
46.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幾公頃者,不得 分割? (A)0.25(B)0.35(C)0.10(D)0.45 。
47. 辦理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補充規定,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 分割,共有人申請複丈分割時,發現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不符時,應如 何辦理之?(A)應先辦理更正,再辦理分割登記(B)應先辦理分割登記完畢後,再依 法辦理更正(C)應先請法院辦理面積更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D)請權利人切結更 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
48.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時,何者不屬於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之情形?(A)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者(B)依法不應受理者(C) 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者(D)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 申請人排除者。
49. 數值法複丈作業界址點水平角觀測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用精於 20 秒讀經 緯儀,採偏角法觀測(B)用精於 20 秒讀經緯儀,採方向法觀測(C)用精於 30 秒 讀經緯儀,採偏角法觀測 (D)用精於 30 秒讀經緯儀,採方向法觀測 。
50. 土地合併時,合併後之地號應如何編定?(A)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ㄧ宗時,應保 留最後之原地號(B)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另編新地號(C)原地號之數 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D)原地號土地與原地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 時,另編新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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