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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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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79012
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不服乙主管機關對其違章行為所為罰鍰處分(下稱 A 處分),遂依法 提起訴願,乙機關於依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重新審查 A 處分是否合法妥 當時,經重新調查之結果,仍認定甲有上開同一違章事實,惟其所應適 用之正確裁罰法規為另一較重之處罰法規,系爭 A 處分適用較輕之裁罰 法規予以裁罰確有違誤,遂撤銷系爭 A 處分,改依較重之裁罰法規對甲 裁處罰鍰(即 B 處分)。試問:此一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 之訴願?(25 分)
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案件,債務人甲對乙執行機關(即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 遂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但遭乙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駁回其異議。試問:甲如仍有不服,得否對上開執行命令,提起訴願及 行政訴訟?(25 分)
三、甲駕駛汽車因違規停車,經乙公路主管機關(下稱乙機關)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因甲不在現場,遂由丙交 通勤務警察將該違停車輛拖吊移置保管,惟於拖吊過程中造成甲車輛之 損壞。甲除對系爭罰鍰處分不服外,並擬請求返還其已繳納之罰鍰及該 車輛之損害賠償。試問:此一情形,甲得否以乙機關及丙交通勤務警察 所屬警察機關(即丙機關)為共同被告,於提起系爭罰鍰處分撤銷訴訟 之同時,合併請求返還已繳納之罰鍰及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四、行為人甲於網頁上刊登非法醫療廣告,經乙主管機關查獲認其行為違反 醫療法第 86 條第 5 款之規定,遂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裁處最低罰鍰新臺幣 5 萬元。甲不服該罰鍰處分,循序提起行政爭訟。 於行政訴訟審理中,受訴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認為甲之行為並非 違反同法第 86 條第 5 款規定,而係違反同條第 7 款規定,惟甲上開違 章行為,仍應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加以處罰。試問:此 一情形,原告之訴訟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醫療法第 86 條第 5 款、第 7 款: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七、以其他 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八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