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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偵查法學#76948
科目:
偵查法學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偵查法學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為乙女之長子,2 人同住在一起,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第 3 款 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因經濟狀況不佳,長期照顧久病之乙,身心俱 疲,竟酒後與其配偶丙發生爭執,心情低落,又受乙責備,一時氣憤, 衝進住處廚房拿取菜刀 2 把,甲明知頭顱為人類身體之重要部位,如持 利器砍擊該部位,足以產生使人死亡之結果,竟基於殺害乙之犯意,持 菜刀 2 把追趕乙,並持菜刀 2 把朝乙頭部及身體其他部位揮砍至少 10 餘刀,乙倒臥客廳後拜託甲報案救護,甲竟對倒臥在血泊中之乙稱:要 讓你血流乾,等你死了,其就自殺等語。嗣後因乙之次子丁返家後見狀 立即報案,乙於同日晚間至戊醫院急診,惟仍因此受有失血性休克、頭 部及全身多處撕裂傷等傷害,並於翌日術後入加護病房觀察,始倖免於 難。試論甲應構成何罪?請詳述理由說明。(25 分)
二、甲為高中畢業,有多年工作經驗,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 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或密碼等帳戶工具交付他人,可能成為不法 集團詐欺被害人財物時,供匯交、提領款項所用,進而幫助該不法集團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該不法集團於被害人匯入詐欺取財之贓款後,可 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等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 領出,使檢、警、憲、調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犯罪所得財物, 而掩飾該不法集團所犯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 提供之金融帳戶工具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 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其本意之洗錢及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之 A 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以供該詐欺集團成員存、提款、轉帳及匯款所用,以此方式幫 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利用甲所提供 之 A 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以訛稱先前網路購物遭錯誤設定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導致重複扣款,需協助取消設定等方式,向乙施用 詐術,致乙因此陷入錯誤,匯款新臺幣 3 萬元至上開 A 帳戶內,該姓名 及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得上揭金額後,旋即自上開 A 帳戶內提領 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試論甲應構成何罪?請詳 述理由說明。 (25 分) 代號:50330 頁次:2-2
三、甲因涉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並未選 任辯護人,亦未經法院指定辯護人,甲為證明自己清白,聲請法院拷貝 付與檢察官引為證據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容,以供自己能詳細看過,作 為訴訟防禦之用,試論法院應否准許?請詳述理由說明。(25 分)
四、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 法持有及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 所持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 A 通訊軟體,並以暱稱「聞」在前開 通訊軟體之「總代理」群組內,發送「銷售$品質優 」之販售毒品訊息, 伺機向不特定人兜售前開毒品。適有警員乙在執行網路巡邏勤務之際, 見狀便與甲使用上開通訊軟體交談,雙方議定在 B 便利商店見面,以新 臺幣 8,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公克後,甲即 騎乘機車攜帶上開毒品至 B 便利商店,擬與佯裝購買毒品之警員乙見面 交易毒品,藉此販賣牟利。嗣甲抵達後,即與佯裝購買毒品之警員乙確 認交易數量及價金,警員旋即表明警察身分,當場逮捕甲,並扣得上開 第二級毒品及供甲聯繫販賣毒品事宜所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 1 支,甲始 未得逞。試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公克及甲持用之行動電 話 1 支,有無證據能力?請詳細敘明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