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
法持有及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
所持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 A 通訊軟體,並以暱稱「聞」在前開
通訊軟體之「總代理」群組內,發送「銷售$品質優 」之販售毒品訊息,
伺機向不特定人兜售前開毒品。適有警員乙在執行網路巡邏勤務之際,
見狀便與甲使用上開通訊軟體交談,雙方議定在 B 便利商店見面,以新
臺幣 8,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公克後,甲即
騎乘機車攜帶上開毒品至 B 便利商店,擬與佯裝購買毒品之警員乙見面
交易毒品,藉此販賣牟利。嗣甲抵達後,即與佯裝購買毒品之警員乙確
認交易數量及價金,警員旋即表明警察身分,當場逮捕甲,並扣得上開
第二級毒品及供甲聯繫販賣毒品事宜所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 1 支,甲始
未得逞。試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公克及甲持用之行動電
話 1 支,有無證據能力?請詳細敘明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