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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海軍聘僱 文書檔案處理手冊是非︰101-150#100824
科目:
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
選擇題 (50)
101. 公文應使用標準公文紙,惟單位確有需要,可以加註浮水印之紙張繕製。 (A)O(B)X
102.附呈係用以說明案情隨同公文所檢附已辦理完成或業經核定、批示及單位來文(含部內、部外單位) 之文件或物件,如來文、前簽、提報單、會議記錄、會辦單等。 (A)O(B)X
103.以令稿對下級單位行文時,如須副知國軍以外單位,應另以函行文之。 (A)O(B)X
104.開會通知單為委員會形式之會議,與會委員均列為「出席者」,並得發至個人。 (A)O(B)X
105.除委員會形式之會議外,「出席者」與「列席者」以列「單位」為限,如必須發送個人,得列為副 本單位,惟必須限最小範圍,不得浮濫。 (A)O(B)X
106.密級以上公文、附件及機密資訊非經核准,不得以電子郵遞方式處理。 (A)O(B)X
107. 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會商、聯繫、洽詢、通知、傳閱、表報、資料蒐集等,得以電子郵遞方式處理 ,且均毋須歸檔管理。 (A)O(B)X
108. 部長對行政院行文時一律用「呈」不用「函」。 (A)O(B)X
109.公文的「主旨」段應力求具體扼要,不可寫「如說明」及「如附件」等字樣。 (A)O(B)X
110.重要工作提報單如屬機密資訊,傳遞時應以「密件公文封」密封後傳遞。 (A)O(B)X
111. 屬極機密(含)以上資訊,不得使用「重要工作提報單」,惟可將其內容摘要提呈。 (A)O(B)X
112. 對中央二級單位以上機關行文,均以各司、局、室主官名義為之。 (A)O(B)X
113. 如屬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得以書函方式對中央五院行文。 (A)O(B)X
114.非決定性事項,或請示未奉核定案件,及來文中未要求回報者,均不得以副本抄送有關單位或個 人。 (A)O(B)X
115.上行之正本受文者為唯一之直屬上級單位,不可併列非直屬上級單位或其他不相隸屬之單位。 (A)O(B)X
116.附件放置順序,應以簽稿內容說明先後順序,由上而下依序排列為原則。 (A)O(B)X
117. 對行政院行文時,可使用「檢呈」、「謹呈」等公文用語。 (A)O(B)X
118. 平行文對監察院函復一般案件時期望用語用「請鑒察!」。 (A)O(B)X
119. 公文中遇有對上之「鈞」字與平、下行之「貴」字為表示尊重均需抬頭(提行)及空格。 (A)O(B)X
120.國防部各幕僚單位呈部長、副部長、參謀總長及各司令部幕僚單位呈司令、副司令之簽、稿,若經 各級審稿長官刪改或添註3處以上者,原則上應一律發回清簽、清稿。 (A)O(B)X
121. 附件放置順序,應以簽稿內容說明先後順序,由下而上依序排列為原則。 (A)O(B)X
122.「令」、「呈」、「函」撰擬時,如定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欄中敘明。 (A)O(B)X
123. 各級幕僚單位之間會辦公文應由相對單位主官蓋章,不得由副主官代行。 (A)O(B)X
124. 案件先經會簽,於核定後應再會稿,以表慎重,並視需要以副本知會會辦單位。 (A)O(B)X
125.各部會首長或次長以上主持會議,國防部由業管單位處(組)級以上主管出席,各司令部由處長以 上主管代表出席。 (A)O(B)X
126.已經授權者,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律定權責代批代判不需在職官章下加註「代」字。 (A)O(B)X
127. 經批示「先發」之公文,發文後由文卷室直接歸檔,無須補呈閱,以節約時效。 (A)O(B)X
128. 公文呈核判作業流程中,單位最高核判長官如未批示意見,仍須層層覆閱,以維紀律。 (A)O(B)X
129.各級單位對外來文件,應由文卷室統一收受。 (A)O(B)X
130.承辦人員對開會通知應優先處理;若事涉不同單位,應依會議事由所述首一事項之主管單位為主辦 單位,先行派員與會,事後依會議內容簽奉常次或副總長以上長官核定後,再移請業管單位續辦。 (A)O(B)X
131.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律定權責代批代判時,需在職官章下加註「代」字。 (A)O(B)X
132. 附件放置順序,沒有什麼原則,想怎麼放就怎麼放。 (A)O(B)X
133. 簽辦密級以上公文,如案件簡單,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 (A)O(B)X
134.職官章不得隨意鐫刻及使用甲、乙、丙或1、2、3號章,以明責任。 (A)O(B)X
135. 為隱藏公務上違法或行政疏失,可將相關資料核定為機密資訊,以防止他人知悉。 (A)O(B)X
136.機密資訊解除機密之作業程序包含「自動解密」及「審查解密」。 (A)O(B)X
137. 國軍人員奉准進入大陸地區應備妥軍人身分證及營區識別證,以利個人身分證明用。 (A)O(B)X
138.各機關索取密、機密級資訊,屬各司令部產製者,應簽奉軍種司令核定後提供。 (A)O(B)X
139.各級幕僚單位之間會辦公文應由相對單位主官蓋章,亦可由副主官代行。 (A)O(B)X
140.大陸地區新聞人員僅開放國防部例行記者會採訪,餘各單位不得接受個別申請採訪。 (A)O(B)X
141.經批示「先發」之公文,發文後須完成補呈閱。 (A)O(B)X
142. 單位確有需要,公文繕製時,使用標準公文紙或加註浮水印之紙張均可。 (A)O(B)X
143.機密等級為「機密」級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編階11職等或少將以上主官(管)。 (A)O(B)X
144.凡屬機密性文書,均應明確標示「機密等級」、「機密屬性」、「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A)O(B)X
145. 部頒「國防部核密應行注意事項」,應由個人存管,據以辦理機密資訊核定作業。 (A)O(B)X
146.機密等級核定同時,應一併核定其「機密屬性」、「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凡簽辦之簽呈、文 稿、提報單及國軍各類型文件,均應完整標示或註記。 (A)O(B)X
147. 國家機密之核定,以主要文件為主,相關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不宜列入核定之考量。 (A)O(B)X
148. 絕對機密文件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即可複製。 (A)O(B)X
149. 為防止他人知悉、隱藏公務上違法或行政疏失,可將相關資料核定為機密資訊。 (A)O(B)X
150. 簽擬機密資訊其屬性為「一般公務機密」者,應按「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內容辦理核密作業。(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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