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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憲法#90075
科目:
公職◆憲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2)
一、甲原為臺中市立某高級中學學生,因其於民國105年11月間叼含香菸,受 記小過1次之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12月間受記大過1次之處 分。甲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 及第2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46號裁定及107年度裁 字第141號裁定,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基本 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駁回其 訴。甲因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 條之疑義,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暨補充解釋。現在,你是主筆大法官,請論述解釋理由。(25分)
二、甲因涉犯通姦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 第67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甲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 上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 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甲認前開確定終局 判決,所適用之通姦罪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暨變更系爭解釋。現在,你是主筆大法官,請論述解釋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