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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憲法#90075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因涉犯通姦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 第67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甲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 上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 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甲認前開確定終局 判決,所適用之通姦罪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暨變更系爭解釋。現在,你是主筆大法官,請論述解釋理由。(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ouise

釋字第791號

一、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解釋部分

  1、聲請人方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且系爭解釋應予變更。其理由略以:(1)系爭解釋作成當時(91年)對於婚姻與家庭之社會通念,於多年後已發生重大變化。就法制面而言,國際間如韓國憲法法院、印度最高法院等已相繼宣告通姦罪違憲,我國相關法制亦有演進,例如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婚姻不僅僅是承載社會功能之制度,更是個人權利、人格之展現,故系爭解釋有予檢討之必要。(2)系爭規定一之行為規範部分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及隱私權;制裁規範則構成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限制。對前開權利之限制,應採較嚴格之審查。(3)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夫妻間之忠誠義務,以維持婚姻與家庭制度,惟社會與法制變遷之下,難認為係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4)縱該立法目的合憲,系爭規定一亦不合乎比例原則:就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而言,均無助於維繫婚姻家庭;其所欲達成之目的,亦可藉由民事方式達成,故系爭規定一之刑法手段,並非最小侵害手段;系爭規定一採自由刑之處罰方式,與其欲保護之利益間,不符狹義比例原則。(5)系爭規定一結合刑法第245條第2項宥恕規定及系爭規定二,實際上形成判決有罪之女性被告多於男性被告之性別差異,有違憲法第7條等語


  • 二、系爭規定二部分
  •   1、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二違憲,其理由略以: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夫妻可以早日脫離訴訟關係,促使婚姻關係得以延續,惟於較嚴格之審查下,此不屬合憲之目的。再者,已為通姦告訴之配偶間,能否再繼續婚姻關係容有疑問,系爭規定二之手段與其目的間難認有實質關聯等語。
  •   2、關係機關司法院(刑事廳)認系爭規定二違憲,其理由略以:(1)系爭規定二雖為性別中立之立法,但在實踐上卻使得依系爭規定一起訴或論罪之女性人數顯多於男性,故系爭規定二在實質上係以性別為基礎而產生差別待遇,應採較嚴格之審查。(2)系爭規定二係為顧全夫妻情誼、隱私及避免婚姻、家庭破裂。就手段言,由於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告訴人及通姦人均仍須以證人身分作證或參與其他程序,該手段未必有助於婚姻之維護。其次,配偶間亦可能有其他告訴乃論之犯罪,就通姦罪設特別規定之理由並不充分。故系爭規定二之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等語。


    來源: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

詳解 提供者:張煜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