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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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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01 外幣(201-250)#86009
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選擇題 (50)
201 中央銀行於96年4月26日函示,除宜將外幣傳統型保單可能產生的匯率風險,充分告知保戶外,亦應納入下列法規之認知、瞭解?A、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B、管理外匯 條例C、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D、中央銀行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有關法令規定(A) ABC(B)BCD(C)ACD(D)ABCD。
202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保險業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審查文件送交主管機 關,此主管機關是(A)經濟部(B)金管會(C)中央銀行(D)外匯局。
203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 點,有關送審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之規定,何者正確:A、依人身保險商 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檢附相關送審文件 B、應於保單條款載明匯款費用負擔 C、應於要保 書載明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 D、應檢附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式(A)AB(B)BC(C)BD(D)CD。
20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8 點第1項第1款明定應將:A、匯率風險 B、利率風險 C、外匯相關法規 D、流動性風 險 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A)AB(B)AC(C)AD(D)BD。
205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8 點第1項第4款規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瞭解要保 人之需求與承受匯率風險能力,銷售該等保險商品前並應建立(A)招攬人員管理政策(B)商品適合度政策(C)商品資訊揭露政策(D)保險商品開發政策。
206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8 點規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應將匯率風險及(A)外匯相 關法規(B)風險管理(C)保險相關法規(D)商品適合度 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 訓練制度。
207 人身保險業送審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 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下列哪些文件:A、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 型人身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 B、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內部控制 執行方法與稽核原則 C、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 D、外幣資產區隔之方 式(A)ACD(B)ABCD(C)BCD(D)ABC。
208 人身保險業送審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時,除應依規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 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A、保險費收取方式 B、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 行方法 C、匯率風險揭露 D、匯款費用之負擔(A)ACD(B)BCD(C)ABC (D)ABD等相關事宜。
209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依內部稽核單位按半年辦理查核作 業之原則,應查核各業務單位對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A、開發、銷售 B、資訊 揭露、風險告知 C、資金運用 D、外匯管理等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遵循情形,以及該 等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處理程序(含招攬人員資格及教育訓練、商品適合度政策)落實情形 (A)ABC(B)AB(C)CD(D)ABCD。
210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由內部稽核單位何時辦理該等保 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專案查核(A)每半年(B) 按月(C)每年(D)按季。
211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由從事該等保險商品下列哪些作 業之業務單位,按季辦理專案自行查核:A、開發 B、招攬、核保 C、理賠、精算 D、 保全、法務、投資(A)ABC(B)BCD(C)ABCD(D)ABD。
212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由從事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 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A)每半年(B)按季(C)每年(D)按月 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213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至少多久一次向要保人揭露該等 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 考價值(A)每二年(B)每年(C)每半年(D)每季。
21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要保人揭露該等 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 考價值,其提供方式為(A)由保險公司以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B)由保險人與要保人 約定之(C)由保險公司郵寄通知要保人(D)由保險公司揭露在網站上。
215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依規定由內部稽核單位按半年辦 理哪些專案查核:A、開發 B、招攬、核保 C、理賠、精算 D、保全、法務、投資(A)BCD(B)ABD(C)ABCD(D)ABC。
216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下列哪 個事項:A、客戶適合度 B、匯款費用之負擔 C、保險費收取方式 D、匯率風險揭露(A)ACD(B)ABD(C)ABC(D)BCD。
217 下列何者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中所列應由要保人 及業務員共同具簽確認業務員已充分說明之問題(A)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 方式說明(B)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C)業務員是否已向要保人說明 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應由要保人或保險公司所負擔銀行收取之匯率差 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D)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
218 由內部稽核單位每半年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 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專案查核,並於查核結束日起(A)一個月內(B)二個月 內(C)三個月內(D)四個月內 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219 有關「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第8點規定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A、應瞭解要保人之需求與承受匯率風險能力 B、應 將投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業務員之教育訓練 C、銷售該等保險商品時,應於要保書 明顯處揭露保險費收取方式 D、至少每半年向要保人揭露該等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等給 付項目折合臺幣計算(A)BD(B)ABCD(C)BCD(D)AC。
220 壽險公會所屬會員及業務員應揭露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所涉及之下列何種風險,不 得僅標榜本保險費率較新臺幣計價之保險商品費率低而為招攬手段,且不得將本保險與同 業、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之報酬率比較性廣告或以此為銷售訴求(A)利率風險(B)信用風險(C)匯率風險(D)流動性風險。
221 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時,應於要保書及商品簡介明顯處揭露(A)匯 款費用之負擔方式(B)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C)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 式說明(D)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
222 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時,應於要保書及商品簡介明顯處揭露:A、商 品幣別所屬國家之政治、經濟變動風險 B、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C、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 體計畫及執行方法 D、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 並由要保人及業務員於要保書共同具簽確認 業務員已充分說明前揭事項(A)AB(B)CD(C)AC(D)BD。
223 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 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
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 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A)每週(B)每季(C)每月(D)每日
224 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 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 以至少
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A)百分之九十(B)百分之九十九(C)百分之九十五(D)百分之八十五
225 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 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 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
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A)七個(B)三十個(C)十個(D)二十個
226 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 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 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A)每週(B)每月 (C)每季(D)每年 進行回溯測試。
227 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部份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所稱之風險值,係指:A、按週為 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 B、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 C、按月為基礎、樣本期 間至少一年 D、按月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 ,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 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A)A C(B)CD(C)BC(D)AB。
228 某人壽保險公司申請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檢附其資格條件,下列哪 項不符合規定(A)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 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七十(B)自有資本與 風險資本之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八十(C)最近一年內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二百五 十萬元(D)國外投資部分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229 某人壽保險公司申請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檢附其資格條件,下列哪 項不符合規定:(A)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 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直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七十(B)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C)最近一年內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二百 五十萬元(D)國外投資部分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月至少控管乙次。
230 某人壽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檢附其資格條 件,下列哪項不符合規定(A)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 訴、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六十(B) 最近一年內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C)最近一年內未遭主管機關重 大裁罰(D)國外投資部分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23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方式,以由
全權決定運用為限。(A)被保險人(B)受益人(C)保險人(D)要保人
23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如何記 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A)設專設帳簿(B)設區隔資產帳戶(C)設一般帳戶(D)設 集中管理帳戶。
233 有關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保險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投資型保險產生虧損,大部分或全 部由要保人承擔風險 B、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被保險人不得 主張 C、非投資型保險之資金運用決定權為壽險公司 D、投資型保險之會計處理依主管 機關訂之「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會計處理準則」辦理(A)BC(B)AD(C)BD(D)AC。
234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收取的保費,分為投資及保險保障兩方面,屬投資部分應如何管理(A)設會計帳簿(B)設區隔帳簿(C)專設帳簿(D)設一般帳戶。
235 投資型保險與非投資型保險的最大差別為投資型保險具有以下哪些特色:A、盈虧自負 B、專設帳簿 C、費用透明 D、彈性繳費 E、匯率風險的承擔 (A)ACDE(B)A BCE(C)BCDE(D)ABCD。
236 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保險的資金運用決定權不同,投資型保險資金運用決定權為(A)要保 人(B)保險人(C)受益人(D)被保險人。
237 依「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
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 行使其他權利。(A)保險人(B)受益人(C)被保險人(D)要保人
23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 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外, 以下列哪些為限:A、金融債券 B、結構型商品 C、臺灣存託憑證 D、公開發行之有擔 保公司債(A)ABD(B)ACD(C)BCD(D)ABC。
239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 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以下列何者為限:A、期貨及股票 B、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C、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 D、各國中 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儲蓄券(A)BCD(B)ABC(C)ACD(D)AB D。
24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 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何者為限:A、臺灣存託憑證 B、依金融資產證劵 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C、衍生性金融商品 D、依不動產證劵化條例發 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A)ABC(B)ACD(C)ABD(D)BCD。
24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 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哪些為限:A、臺灣存託憑證 B、證劵相關商品 C、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D、衍生性金融商品(A)ACD(B)BCD(C)ABC(D)ABD。
24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 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為外國有價證券者,以下列那些為限:A、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 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 B、境外基金 C、對沖基金 D、避險基金(A)CD (B)AC(C)AD(D)AB。
24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之敘述,何者正 確:A、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募集之境外基金 B、為共同信託基金受 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C、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保險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 合型式商品 D、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A)BD(B)ABCD(C)ACD(D)AC。
24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係: A、經主管機關核准 B、申報生效 C、經中央銀行核准 D、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 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 限(A)BD(B)AD(C)AB(D)AC。
245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者,應為:A、經主管機關核准 B、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 C、經中央銀行核准 D、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 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A)AC(B)AB(C)BD(D)AD。
246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涉有下列情事,連結或運用 於: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B、其他國內外 私募之有價證券 C、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D、國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 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A)AB(B)CD(C)BD(D)AC。
247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涉有下列情事:A、連結或 運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B、其他國內外私 募之有價證券 C、連結或運用於國外指數型基金者,其追蹤指數逾越主管機關公告保險業 投資國外指數型基金之追蹤指數範圍,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不在此限(A)A(B)B(C)AB(D)ABC。
248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下列何者不是涉及大陸地區之商品或契約得 連結之標的(A)以外幣計價之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遠期外匯(B)以人民幣計價之 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利率交換(C)以外幣計價或交割之新臺幣對人民幣遠期外匯 (D)以人民幣交割之人民幣利率交換。
249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有關計價幣別之敘述,何者正確(A)以人 民幣以外之幣別為限(B)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8條第2款所定計價幣別為限 (C)以外幣為限(D)以新臺幣、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8條第2款所 定計價幣別為限。
250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其到期保本率至少為原計價貨幣本金(或其 等值)之多少,且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及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A)百分之 七十(B)百分之一百(C)百分之八十(D)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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