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要保人揭露該等
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
考價值,其提供方式為
(A)由保險公司以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B)由保險人與要保人
約定之
(C)由保險公司郵寄通知要保人
(D)由保險公司揭露在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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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877), C(48), D(35), E(0) #2321896
統計: A(21), B(877), C(48), D(35), E(0) #2321896
詳解 (共 1 筆)
#5067111
若有自行約定的選項
原則上都要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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