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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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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國際法組: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101045
科目:
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為促進能源轉型,A 國於其專屬經濟海域劃設專區,發展海洋能,試問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範,A 國就此一劃區之措施,有何等 權利和義務?(25分)
二、一艘搭載非法移工和違禁藥品的 B 國籍貨輪在行經 C 國領海時,為 C 國公務船所查獲,C 國進而逮捕相關人員並查扣相關違禁藥品。試問 C 國之行為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範?(25分)
三、試從國際海洋法之發展歷史出發,並援引相關規範,論述「公海自由」 之範圍、權利和限制之相關演變。(25分)
四、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文諭知: 「(第2段)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 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對於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 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 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有 違。……(第3段)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 『臺灣原住民族 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 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所謂『傳統 文化』 ,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之飲食與生活文化,而以 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 利性自用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請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以下簡 稱兩公約) 、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及兩公約委員會所做成之相關「一般性 意見」(general comments) ,說明: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的規範 依據與內涵為何?(5分)締約國對此權利所承擔的義務內涵為何?(15 分)以及對此權利之限制應符合的標準為何?(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