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文諭知: 「(第2段)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
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對於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
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
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有
違。……(第3段)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 『臺灣原住民族
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
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所謂『傳統
文化』 ,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之飲食與生活文化,而以
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
利性自用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請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以下簡
稱兩公約) 、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及兩公約委員會所做成之相關「一般性
意見」(general comments)
,說明: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的規範
依據與內涵為何?(5分)締約國對此權利所承擔的義務內涵為何?(15
分)以及對此權利之限制應符合的標準為何?(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