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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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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110286
科目: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外籍勞工甲於宿舍看電視觀賞足球比賽,過程中喝了 2、3 瓶罐裝啤酒, 因覺得不夠,騎電動自行車外出購買啤酒,惟才剛外出即遭警攔查而查 獲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月併科 10,000 元罰金。因有期徒刑 部分得易科罰金,甲繳交罰金 71,000 元而執行完畢。後就業服務法之主 管機關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 情節重大。……」 ) ,廢止其聘僱許可。甲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提 起行政訴訟,主張酒後駕車所觸犯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罪為有 期徒刑三年以下之輕罪,非屬重大犯罪,且其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最大 速率為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社會危險性甚低,非屬「情節重大」 。勞動 部則主張外籍勞工觸犯刑法規定即屬情節重大,且情節重大為不確定法 律概念,主管機關對於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享有判斷餘地,法院應尊重 其判斷。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 (25 分)
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 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第一項獎懲事由、獎度、 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 政部定之。」內政部依此一規定之授權,訂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 警察人員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與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之標準。問: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之法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三、最高法院設有刑事庭數庭,刑事第一庭於民國 111 年 7 月 28 日審理 B 案 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刑事第八庭於 110 年 6 月 9 日就 A 案件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為維持最高法院見解之一致性,刑事 第一庭應踐行如何程序?(25 分)
四、訴訟當事人基於何種理由,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有何 限制?在何種情况下,法院得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試舉 三例以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