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國際公法
一、一九四八年十月三日秘魯發生軍人叛亂,但立刻被平定,秘鲁認為美洲人民革命同盟(American People's Revolutionary Alliance)領袖德拉托雷(Victor Raul Haya de la Torre)應負責並受司法裁判。但一九四九年一月三日德氏卻潛赴哥倫比亞大使館事求庇護,哥倫比亞大使館要求秘國領發通行證,以便德氏離境。但秘魯拒絕發通行證,認為德氏不是政治犯。雙方同意將此案提交國際法院解决,請說明一九五零年國際法院對哥倫比亞控告秘鲁的「庇護權案」(The Asylum Case)判決中,有關外交庇護權與區域國際法問題的見解。
(一)請說明一八一二年美國最高法院在上述「交易號控麥法登號案」(The 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on)中,有關國家何以享有管轄豁免權的見解。
(二)一般認為「交易號控麥法登號案」是「國家豁免原則」中「絕對豁免論」的代表案例,請解釋「絕對豁免論」的內容。
(一)請說明國際法院一九八零年「關於美國在德黑蘭外交領事人員案」(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有關伊朗是否應當負責的見解;
(二)請依照二零零一年國際法委員會《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說明國家應為個人行為負責的情况。
四、一九五八年六月三十日冰島宣布建立十二海里漁區,禁止外國漁船在區內捕魚。英國抗議,一九六一年三月十一日英國與冰島兩國換文,英國承認冰島的十二海里漁區,冰島同意將來漁區擴充至十二海浬 以外時,如發生争端將提交國際法院。一九七一年七月十四日冰島宣布自次年九月一日起將漁區擴至五十海浬,英國反對,因此在一九七二年四月十四日英國將此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冰島通知法院,表示不接受法院的管轄權,且不願出庭應訴,冰島的主要論點是,在過去十年中,十二海浬的漁區逐漸被普遍承認,變化的法律環境(changed legal circumstances)使其當時付出的對價,即授與法院管轄權,以換取英國承認其十二海浬的漁區失效。請依照一九七三年國際法院對「捕魚管轄區案(法院的管轄權)」(Fisheries Jurisdiction Cas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又譯為「漁權管轄案」)判決,說明法院針對上述冰島主張的見解與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