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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506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506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應公務人員三等考試及格,分配於 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實務訓練期間期滿,經 A 機關考核,認為甲工作消極懈怠,評定其實務訓練成績為不及格,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保訓會於民國(下同)109 年 3 月 2 日廢止甲之受訓資格。 嗣 A 機關於甲離職後接獲任職於 A 機關之乙反映,甲於實務訓練期間 對乙有性騷擾之情事,且甲於離開 A 機關後仍持續對乙有騷擾行為。A 機關經查證後認為確有性騷擾情事,惟情節輕微,對甲予以申誡一次之處分。甲對於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以及 A 機關對其之申誡一次處分皆不服,甲應如何尋求救濟?請說明之。(25 分)
二、在公務員懲戒之學說與實務見解,皆承認為「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 此一原則之意涵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三、甲任職於 A 機關擔任人事處專員一職,經 A 機關指派兼辦採購業務。後甲調任 A 機關法政處專員,其所兼任採購職務是否應同時免兼?如 A 機關打算繼續指派甲兼辦採購業務,是否應重新指派?請說明之。 (25 分)
四、政風人員甲自 97 年 2 月起即經常接受廠商乙之招待,出入酒店等場所, 乙並逐筆記錄其與甲飲宴之情形。主管機關於 110 年 3 月發現甲與乙飲宴情事,並從乙之筆記得知,甲長期接受乙之招待,認為甲違反公務員 之保持品位義務情節重大,將其移送懲戒。於懲戒法庭之審理程序中, 甲主張公務員懲戒法於 105 年 5 月 2 日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之法定期間為 10 年,對其之懲戒就 97 年 2 月至 107 年 1 月部分,已經逾越懲戒之法定期間,不應納入考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