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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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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107511
科目: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A 於今年(以下同)三月一日出借自己收藏名畫家倪瓚的「岸南雙樹圖」一 幅畫給 B 觀賞,B 於三月三日擅行讓售該畫於不知情之 C,C 當晚再將之讓 售於惡意之 D,並即交付之。試問:D 依法是否取得該畫之所有權?(25 分)
二、父甲贈與二十張台積電股票,給其四歲之子乙,並以乙之名義存放於 A 銀 行之保險箱內。半年後,甲因經商失敗,其債權人丙就該二十張台積電股 票,在民法上可以主張那些權利?(25 分)
三、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妻提起離婚訴訟後,兩造依民事訴訟法達成訴訟上 和解離婚成立。夫妻一方嗣後向他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夫妻現存之婚後 財產之價值計算,應以起訴時為準,或以訴訟上和解成立時為準?(25 分)
四、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元旦結婚,結婚之後二人生下丙、 丁二子,然因甲、乙感情不睦,甲男遂與前女友戊發生合意性交行為,自 八十八年三月間迄今,乙女雖於九十一年三月間發現後,為了家庭和諧, 一再容忍甲、戊之婚外親密行為,嗣甲在一一〇 年元旦向乙表示,希望乙 能答應甲納戊為小老婆,三人一起共同生活,乙實無法容忍,遂於同年三 月八日向法院起訴請求與甲離婚,經法院調解不成立,法院開庭審理本案 時,甲抗辯:乙早已知悉伊與戊之關係,事後已予宥恕,不得請求離婚等 語,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