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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107511
科目: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元旦結婚,結婚之後二人生下丙、 丁二子,然因甲、乙感情不睦,甲男遂與前女友戊發生合意性交行為,自 八十八年三月間迄今,乙女雖於九十一年三月間發現後,為了家庭和諧, 一再容忍甲、戊之婚外親密行為,嗣甲在一一〇 年元旦向乙表示,希望乙 能答應甲納戊為小老婆,三人一起共同生活,乙實無法容忍,遂於同年三 月八日向法院起訴請求與甲離婚,經法院調解不成立,法院開庭審理本案 時,甲抗辯:乙早已知悉伊與戊之關係,事後已予宥恕,不得請求離婚等 語,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