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元旦結婚,結婚之後二人生下丙、
丁二子,然因甲、乙感情不睦,甲男遂與前女友戊發生合意性交行為,自
八十八年三月間迄今,乙女雖於九十一年三月間發現後,為了家庭和諧,
一再容忍甲、戊之婚外親密行為,嗣甲在一一〇 年元旦向乙表示,希望乙
能答應甲納戊為小老婆,三人一起共同生活,乙實無法容忍,遂於同年三
月八日向法院起訴請求與甲離婚,經法院調解不成立,法院開庭審理本案
時,甲抗辯:乙早已知悉伊與戊之關係,事後已予宥恕,不得請求離婚等
語,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