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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與戶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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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8315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 A 女可否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10 分)
(二)在 A 女準備歸化資料之「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在受到烏克蘭政府刁難下,應如何適用國籍法以為因應?(15 分)
(一)依據相關法令,某甲是否因被收養而須更改從養父姓或養母姓? (15 分)
(二)某甲雖被 C 與 D 收養,可否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變更為其生母 B 原住民之傳統名字?(10 分)
三、日本國籍 A 男與中華民國國籍 B 女結婚定居日本,兩人在中華民國均無住所及居所。A 男於 B 女回臺灣探親時獨自前往山區遊玩,詎料遭逢山洪爆發,A 男因而失蹤 2 年毫無音訊。B 女可否向中華民國法院聲請依據中華民國法對 A 男為死亡宣告?(25 分)
四、中華民國國籍 A 男在越南經商,於當地認識已婚越南籍 B 女。兩人交往 一段時間後 B 女懷有 A 男之子,B 女生產後立即與其夫 C 在越南辦理離婚,並與 A 男結婚攜子返臺定居。一年後,A 男發現其並非小孩法律 上的父親。由於依據越南之家庭婚姻法第七章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婚姻期間育有之子女或妻子在婚姻期間孕有之子女即為夫妻之共同子女; 於登記結婚前育有之子女並獲父母承認也為夫妻之共同子女。同條第 2 項規定:倘夫、妻不承認子女,則須出具證據並經法院判決。所以孩子在法律上之父親是 C。A 男與 B 女如欲登記 A 男為孩子法律上之父親, 應如何以及適用那一國法律辦理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