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捷運◆公司法、政府採購法、大眾捷運法
一、試說明何謂董事競業禁止責任及如何解除?倘若要解除該責任又須踐行何種程序?若該公司為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又有不同?若董事違反前述競業禁止之規定,因而獲有利益,股東可以有何作為,該作為之行使又有何限制?
(1)何謂行政處分及有哪些情況亦可以適用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2)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於何種情形得為附款,而附款又有哪些?
(3)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之法律效果及哪些情形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4)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哪些情形,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三、試述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方式?此外,依現行規定政府採購法中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公告金額與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多少?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但於何種情形下可不訂底價?得標廠商是否可以轉包或分包?
四、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哪些情形,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