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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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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122055
科目:
家事事件法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家事事件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本件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屬於家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 理由何在?法院在程序上應如何審理?(15 分)
(二)丙若對於該結果不服,其可請求之救濟管道為何?又丙於救濟審中就 其請求為捨棄時,法院可否終結該程序?(10 分)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甲男之戶籍於新北市,乙女之戶籍於高雄市,兩人於新北市登記結婚,婚後未設有共同住所地,甲、乙於婚後之居所仍分別 在新北與高雄,惟甲經常南下與乙同住。於民國(下同)112 年 5 月乙 先因甲未支付扶養費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請求甲給付扶養費受理在案,甲後於 112 年 12 月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婚姻 無效之訴訟。新北地方法院復將該訴訟裁定移送高雄少家法院,則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之依據為何?高雄少家法院於程序上又應如何審 理?(25 分)
三、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其後甲乙經法院裁判離婚,法院並裁定丙由甲單獨行使親權,但乙對丙得依裁判之附表進行會面交往。未料其後甲百般阻礙乙對丙進行探視,故乙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並取得執行名義,而合法送達至甲,然甲仍未為履行,並聲明丙無意願與乙進行會面, 此時強制執行法院可採行那些措施?又家事調查官在上述措施中應為何種協力?(25 分)
四、甲男出生後,其父母離異,自小由母乙扶養長大,其父丙從未扶養或照顧甲,亦未對甲進行探視。甲乃向法院請求免除對丙之扶養義務,丙到 庭後亦自認從未扶養甲,請問在調解程序中,兩造可否請求合意裁定或適當裁定?理由為何?法院為裁定前應踐行何種程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