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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122055
科目:家事事件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甲男之戶籍於新北市,乙女之戶籍於高雄市,兩人於新北市登記結婚,婚後未設有共同住所地,甲、乙於婚後之居所仍分別 在新北與高雄,惟甲經常南下與乙同住。於民國(下同)112 年 5 月乙 先因甲未支付扶養費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請求甲給付扶養費受理在案,甲後於 112 年 12 月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婚姻 無效之訴訟。新北地方法院復將該訴訟裁定移送高雄少家法院,則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之依據為何?高雄少家法院於程序上又應如何審 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