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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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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專技普考_地政士: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20261
科目: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為購買屬意區域之不動產,乃委託具有不動產交易專業經驗之乙代為尋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適當物件,並授與乙於尋得適當物件時即辦理相關締約及辦理移轉登記手續之代理權。乙為獲取甲應允之高額報酬,於 尋找過程中詐騙丙,以低於市價甚多之金額購得丙所有之 A 地。甲、丙 雙方履行各自支付價金及交付 A 地及移轉登記義務後,丙始得知受乙詐騙之情事。丙得如何主張以取回 A 地所有權?甲得否以自身並未為任何詐騙行為、且全然不知乙之詐騙行為,主張丙之請求無理由?(25 分)
二、甲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乙,並成立信託契約,由受託人乙管理運用。未料信託存續期間,乙因意外身故。乙之子丙主張 A 地已移轉登記於乙名 下,故應由其繼承;甲則主張因受託人乙死亡,故信託關係消滅。請依信託法規定說明甲、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三、甲、乙、丙、丁、戊、己 6 人共有 A 地,於民國 36 年 6 月辦理總登記, 甲、乙、丙、丁、戊、己每人的應有部分均為 6 分之 1,丙、丁、戊三 人在 A 地上各自蓋 B1、B2、B3 房屋,各自使用的基地面積大致符合 丙、丁、戊三人各自的應有部分,甲、乙和己都未干涉。甲、乙、丙、 丁、戊、己的應有部分之後都由其各自繼承人所繼承,丙、丁、戊三人的繼承人為丙 1、丁 1、戊 1,各自繼承了丙、丁、戊三人在 A 地的應有 部分及 B1、B2、B3 房屋所有權,己的 A 地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己 1、 己 2、己 3、己 4 所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 24 分之 1。民國 107 年 7 月 己 1 將其應有部分 24 分之 1 出賣並辦理移轉登記給庚,庚於民國 108 年 6 月以丙 1、丁 1、戊 1 三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命被告拆除 B1、B2、 B3 房屋,將 A 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四、甲喪偶,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召集子女乙丙丁三人商議並告知遺產分配,所有人皆無異議,隨後當場自立一紙未記載日期之遺囑,為求慎 重,一行人隔日至公證人處請求公證,公證人認證時註記認證日期為民 國 113 年 5 月 11 日,數日後甲死亡,乙因當時分配較少遺產心生不滿, 主張該遺囑無效,是否有道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