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一)丙向丁請求拆除 B 屋及返還占用部分的土地,丁得否以其占有已超過 15 年為由拒絕?
(二)若丙認為甲、乙當年分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而拒絕履行,丙得否另行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一)A 屋的所有權為何人所有?乙、丙間房屋租賃契約的效力為何?
(二)某日甲回國後發現不認識的丙占有使用 A 屋,甲得否請求丙返還 A 屋?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一)地上權是否必須支付地租?甲得否重新主張要收取 A 地的地租?
(二)甲得否請求終止 A 地的地上權?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四、某甲育有三子兩女,皆已成家立業並各有子女。甲於退休後返鄉定居於 其名下之一處老厝,該厝不僅為其日常之住處,亦為其兒孫返鄉團聚之溫馨場所。甲素有家族觀念,爰有意在身故後仍保留該老厝之完整性, 作為家族成員情感凝聚之空間,而非因日後繼承之分割或處分而喪失。 為此,甲考慮將該不動產設立信託,並擬以其長年信任之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以維持該不動產之使用目的及完整性。試問甲是否得將其所有之老厝設立信託,並指定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又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委託人對受託人有那些監督權限?(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