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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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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21403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受訴法院應否闡明甲是否主張票款給付請求權或其他事項?(25 分)
(二)如第一審法院經本件審理後駁回原告之訴,甲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貨款給付請求權,並追加丙為備位被告,第二審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二、甲涉犯強盜罪嫌,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羈押事由,且有 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乙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 押,法院聽取甲、乙之意見後,裁定具保停止羈押;惟不久後甲另犯殺 人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再執行羈押。 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聲請再執行羈押是否合法?(25 分)
三、甲經營六合彩,提供電話予賭客傳真簽單,再將簽單傳真予上游組頭簽賭,經偵查機關依通訊保障暨監察法(下稱通保法)規定,取得法院核發「調取票」,向電信業者調取甲過去所使用電信業者提供「Hibox」網 路傳真服務所接收賭客傳真簽單影像(下稱本案 Hibox 傳真)之列印資 料,據此資料,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判期間,辯護人乙主張: 「通保法所規範之通訊監察,重在過程,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 訊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Hibox 傳真屬於『過去已結 束』之通訊內容資料,偵查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資 料,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 檢察官主張: 「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屬於本案證據,且為應扣押之物, 即可依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3 項規定,分別命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或依同法第 13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程序,逕以實行扣押之方式取得即可,均無庸向法 院聲請扣押裁定。」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