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以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6 月 1 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理由略為:乙之妻 丙曾於 111 年 2 月 1 日前來向甲借款,並表示係代理乙為之,雙方約定 還款日期為 112 年 3 月 1 日,惟迄今未還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命乙清償該筆借款,並提出支票一紙作為證據,其上記載票載日期 112 年 3 月 1 日、發票人為乙。乙則抗辯:未曾向甲借款,該紙支 票係為給付於該日購買貨物之貨款所簽發,與本件系爭借款無關。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