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將價值百萬之名畫A寄託予乙,並委託乙於其所經營之藝廊展覽,同時 告知乙該畫為非賣品。某日乙外出旅行,出門前將畫廊所有營業買賣事務委託其 10 歲兒子丙處理照顧,並對之授與代理權,但未告知A畫為甲所有而寄放的非 賣品。次日,收藏家丁來店發現A畫為稀世珍品,遂向丙以200萬元購之,丙 遵父囑託以乙名義表名代理意旨向丁出售,並於收受價金後將A畫交付予丁。 經查,丁善意不知A畫為甲所有。試附理由說明甲如何向乙、丁主張權利?(25 分)
參考條文
民法第 590 條規定(寄託契約):「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224條本文:「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 失負同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