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
1.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經營者如規避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之檢查或拒絕檢送紀錄、資料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A)O(B)X
2. 依我國現行法令,高放射性廢棄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均為低放射性廢棄物。(A)O(B)X
3. 依照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 核辦法之規定,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具備最低實收股本總額新臺幣一億元之資格,可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 設施建造執照。(A)O(B)X
4.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於建照申請前,申請者應在場址所在地區,依照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舉辦聽證。(A)O(B)X
5. 依照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規定,檢 整係指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鏽蝕或放射性廢棄物體劣化,實施除鏽補漆、重新包裝之作業,但不包含重新固 化包裝。(A)O(B)X
6. 依照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二條 規定,處理設施內主要作業流程與運轉安全、處理效率相關之設備或儀具,應由運轉員或高級運轉員操作。(A)O(B)X
7.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僅可逾期換發一 次。(A)O(B)X
8. 我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建造興建,需要符合國際公約之規定,運轉執照之申請則不須符合。(A)O(B)X
9.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 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0.25 毫西弗。(A)O(B)X
10. 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對高放射性廢棄物之定義,依其放 射性核種濃度分為可燃、可壓及不可燃之高放射性廢棄物。(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