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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4年 - 114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114/02/14)是非題 101-160#114013
114年 - 114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114/02/14)是非題 101-160#11401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6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60)
101 為利業務推行,工作小組成員可兼任評選委員。(A)O(B)X
102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投標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 定,係屬該案承辦採購人員審標事項,而非工作小組工作事項。(A)O(B)X
103 最有利標案件,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載明各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可另有其差異 性之說明文字,以免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A)O(B)X
104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後,於評選前因故需增聘評選委員,應徵得全體委 員同意始得為之。(A)O(B)X
105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其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應 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以避免發生評審標準不一致之不合理情形。(A)O(B)X
106 採購評選委員會置召集人1人,綜理評選事宜,其擔任評選委員會議之主 席,得不參與評分(比)。(A)O(B)X
107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惟機關如於評選階段 就價格與參與評選廠商進行協商,則仍適用監辦規定。(A)O(B)X
108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評選項目如包括過去履約績效,其子項得包括如履 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 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A)O(B)X
109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 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 結果。(A)O(B)X
110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召集人為工務局長,其副局長為工作小組成員,工務 局長臨時有事未能出席,可由副局長代理主持會議。(A)O(B)X
111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 容,採行協商措施。關於協商程序之進行應以召開會議方式為之。(A)O(B)X
112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 再函請各評選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覆意見方式辦理者,得由機關依各委員意 見修改,免另行召開會議。(A)O(B)X
113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得於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 法(未經評分),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以避免因參與評選廠 商過多,致評選會議時間無法掌控。(A)O(B)X
114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 賽,其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 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 一優勝序位者,由評選委員綜合評選1次,評定優勝順序,再相同者抽籤決 定之。(A)O(B)X
115 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由各評選委員分別於機關備具之評分表逐項載 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不得由評選委員先行逐項討論後方予以評分。(A)O(B)X
11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不論廠商投標文件內 容是否因協商而更改,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全部評選項目 重行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A)O(B)X
11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評選,議價採訂定 底價者,其以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時,得不將價格納入評選,於依序議價時 再開啟價格封參考其報價訂定底價後辦理議價。(A)O(B)X
118 機關辦理採購,採行公開招標並搭配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者,得分2階段辦 理,先評選出數名優勝廠商後,再依序以議價之方式辦理決標。(A)O(B)X
119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 為最有利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 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 相同者,以標價最低者決標。(A)O(B)X
120 機關辦理評選,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得擇各評選 委員給予第1名最多之廠商為得標廠商。(A)O(B)X
121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名次加總相同者,以評 選委員評定名次第1名較多者優先議價。(A)O(B)X
122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 分或權重辦理;如需變更,應徵得所有參與評選廠商之同意,並不得有差別 待遇之情形。(A)O(B)X
123 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數為70分,並規定過半數出席評選 委員評定總分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A)O(B)X
124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遴選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之程序,以利用主管機關建 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由電腦依專家學者條件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 選專家學者為限。(A)O(B)X
125 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數為70分,並規定出席評選委員評 定之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A)O(B)X
126 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之聘兼程序,不以機關出具聘書(函)為限,機 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 為已完成「聘兼」程序。(A)O(B)X
127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如均無法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應檢討會議時間之妥適 性及召集人、副召集人未出席會議之原因,並另訂時間開會。(A)O(B)X
128 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 購,其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 載明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及其配分。(A)O(B)X
129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評選委員 會或該個別委員可免敘明理由列入會議紀錄。(A)O(B)X
130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評選 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A)O(B)X
131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 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 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A)O(B)X
132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包 括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A)O(B)X
13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 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不必退席。(A)O(B)X
134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 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亦可異動。(A)O(B)X
135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 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2次綜合評 選時不必重行評分(比)。(A)O(B)X
136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以 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
137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並 不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
138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 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並不 適法。(A)O(B)X
139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 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尚屬 適法。(A)O(B)X
140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辦理評選作業,依規定其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之委 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故得由該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人員,擔 任該學校或事業之專家學者之委員。(A)O(B)X
141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辦理評選作業,依規定其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之委 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仍不得由該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人員, 擔任該學校或事業之專家學者之委員。(A)O(B)X
142 機關辦理採購之評選,應成立5人以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A)O(B)X
143 機關辦理採購之評選,應成立5人以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A)O(B)X
144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不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 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之參考。(A)O(B)X
145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專 家學者評選委員之參考。(A)O(B)X
146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專家學 者擔任評選委員,以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限, 簽報及核定,均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A)O(B)X
147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專家學 者擔任評選委員,並非以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 限,簽報及核定,均不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A)O(B)X
148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經機關評估無 利益衝突後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149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縱使機關評估 無利益衝突,仍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150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後,無需經其本人同意。(A)O(B)X
151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後,仍應經其本人同意。(A)O(B)X
152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不得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A)O(B)X
153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尚無違反採 購法。(A)O(B)X
154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 之情形,得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A)O(B)X
155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 之情形,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A)O(B)X
156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 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 位。(A)O(B)X
157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 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不同廠商得有相同之序 位。(A)O(B)X
158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不以招標文件已 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A)O(B)X
159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以招標文件已標 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A)O(B)X
160 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投標廠商以自 己名義所完成者外,得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 實績。(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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