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經機關評估無
利益衝突後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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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9), C(0), D(0), E(0) #3094719
統計: A(15), B(29), C(0), D(0), E(0) #3094719
詳解 (共 1 筆)
#6326168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4-1 條
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但各級民意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在
此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六款所稱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指立法院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
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
民區民代表會代表。
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但各級民意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在
此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六款所稱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指立法院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
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
民區民代表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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