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一、試舉例說明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裁量權之錯誤立法技術,及如何予以改進或避免?(25 分)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試舉例說明本條款於法律適用實務上可能產生那些爭議?又應如何從立法技術上避免爭議?(25 分)
三、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理由明文:「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定。」試說明上述內容與法治國原理之關係,並申論其對我國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可能產生什麼正面及負面影響?(25 分)
四、試舉例說明,運用什麼樣的立法技術,看似可以快速地回應民意的訴求,但實際上可能在後來的執法上會違反民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