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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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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事訴訟法#91633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9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9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9)
⑴某甲所犯之故意傷害罪,那些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5%)
⑵某甲所犯之妨害執行職務罪,那些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5%)
⑶某甲所犯之故意傷害罪與妨害執行職務罪,可否合併管轄?現行法律規定,有何利弊得失 ?(15%)
⑴撤銷緩起訴後,甲請求返還已支付之伍拾萬元給付,有無理由,試加評論。(12%)
⑵如甲之竊盜案嗣經諭知無罪之判決確定,甲被撤銷之傷害緩起訴,有無救濟之途?試加評論 。(13%)
⑴被告因運輸毒品案,高等法院採用「緝毒警員親眼目睹之目擊紀錄、其他警員訪談關係人之訪談筆錄,以及緝毒警員根據目擊紀錄與訪談筆錄所作成之毒品運輸分析報告」等證據,判決被告有罪;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上訴理由指摘上述目擊紀錄、訪談筆錄、分析報告,均欠缺證據能力。問:被告僅以證據欠缺證據能力,得否作為上訴第三審之上訴理由?試申論之。(12%)
⑵甲、乙為同學,租住於同一住址;某日,甲發生車禍,致人於死;唯恐判罪影響學業,乃擅自取用乙之身分證,以乙之姓名至警局自首;果然蒙混過關,移送書記載乙為犯罪嫌疑人。及至檢察官偵查,甲親自到庭應訊,檢察官未查覺姓名之誤,起訴書因循記載被告姓名為乙;迨至第一審審判,甲如法炮製,仍以乙之姓名應訊;故第一審判決書判決乙有罪。第一審判決書送達,由甲收受判決;甲以乙之姓名提起上訴,並到庭辯論;第二審審理時始發覺上述冒名情形。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判決?理由安在?(13%)
⑴如要此協商(程序)有效成立,必須附有那些條件?(13%)
⑵如果甲反悔,撤銷協商之合意將產生何種後果?(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