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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4年 - 9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事訴訟法#91633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甲、乙為同學,租住於同一住址;某日,甲發生車禍,致人於死;唯恐判罪影響學業,乃擅自取用乙之身分證,以乙之姓名至警局自首;果然蒙混過關,移送書記載乙為犯罪嫌疑人。及至檢察官偵查,甲親自到庭應訊,檢察官未查覺姓名之誤,起訴書因循記載被告姓名為乙;迨至第一審審判,甲如法炮製,仍以乙之姓名應訊;故第一審判決書判決乙有罪。第一審判決書送達,由甲收受判決;甲以乙之姓名提起上訴,並到庭辯論;第二審審理時始發覺上述冒名情形。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判決?理由安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