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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40667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9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試述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之議事程序。 (25 分)
二、試比較立法院職權「聽取報告與質詢」及「舉行公聽會」之區別。(25 分)
三、法律於附則中明定過渡條款之目的為何?試舉例說明之。 (25 分)
四、近年來,法條授權主管機關以「公告」為意思表示之立法例增多,其原因何在?又 「公告」與「公布」「發布」「下達」有何不同?試分述之。 、 、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