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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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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0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民間之公證人、不動產估價師暨普通記帳士律師(高考)#33594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
年份:
9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銓敘部 84 年 6 月 6 日函,略以「本部 64 年 11 月 15 日暨 76 年 6 月 4 日函同意大 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 4 年制預備軍官依法退伍者,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 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某甲轉服 4 年制預備 軍官退伍後,於 85 年間應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因該函無法比照該條例 比敘。甲不服,主張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而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則認為行 政程序法係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案無適用餘地。問甲是否有理?(25 分)
二、設有某藥房未依藥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並領得許可執照,即行 開始營業販賣藥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乃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以 3 萬 元罰鍰,並要求其在未領得許可執照前應停止營業。惟該藥房置之不理,仍繼續營 業。請問主管機關是否得再處以罰鍰?另依法得採取那些行政行為,達到使該藥房 停業之目的?所得採取之各種行政行為,有無一定之順序?(25 分)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 應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第 92 條第 1 項:「違反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 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⑴對於公務人員退休之申請,服務機關可否以預算不足、人力調節等事實上之因素 否准其申請?又如其已為否准行為,則該行為之性質為何?
⑵公務人員對各服務機關所為否准自願退休之行為,如有不服,應循何種程序提起 救濟?又對銓敘部審定給與之退休金其金額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⑶公務人員如未能事先告知服務機關擬申請自願退休,而臨時始提出退休申請,有 無違反何種行政上一般法律原則?得否以此為否准之依據?
⑴在獲利結算分配前,甲之債權人 A 得知後,欲就甲可得之獲利聲請為強制執行, 是否可行?(13 分)
⑵在獲利結算分配前,丙欠乙合會會款新台幣 100 萬元,乙之債權人 B 聲請對該會 款債權假扣押,經執行法院對乙、丙發扣押命令後,乙仍對丙起訴請求清償該會 款債務,是否應准許?(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