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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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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40540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立法院有關人民請願文書(案)之審查程序為何?請分就其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 之規定加以說明;並分析各委員會審查人民請願文書(案),常流於形式之原因。 (25 分)
二、立法院二讀會所討論之議案,是否均須先經黨團協商完成?其經黨團協商之議案, 於廣泛討論時其發言之規範為何?又黨團協商有無期限之規定?試述之。(25 分)
三、從立法技術之觀點,法律案中「附則」之草擬,其佈局、結構包括有那些內容?試 述之。(25 分)
四、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之規定,會議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 時,在處理技術上,可為如何方式之處理?又其慣例上常以「無異議通過」的方式, 有何優、缺點?試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