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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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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民事訴訟法#47795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9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9)
⑴只要具備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法定原因,法院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10 分)
⑵法律規定「不得抗告」之裁定,縱有錯誤,亦永無救濟之機會。(10 分)
⑶對於假扣押及假處分,法院均應許債務人提供擔保而撤銷之。(10 分)
⑷應該用「判決之更正」來救濟的事項,即不能用「補充判決」來救濟。(10 分)
⑸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規定,於婚姻事件程序亦適用之。 (10 分)
⑴乙(住台中市)以其所有之 A 土地(坐落台南縣)設定抵押權向甲(住苗栗縣)借 款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甲乃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 就 A 地之抵押權存在;乙應給付甲 500 萬元。試問何法院有管轄權?(10 分)
⑵如甲向無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乙未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 辯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乙全部敗訴。乙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無管轄權,請求廢棄該法院所為之判決。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此應如何 處理?(15 分)
⑶如甲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
1.就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原告(甲)之訴駁回。
2.就給付 500 萬元部分,甲勝訴,乙應給付甲 500 萬元。
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只有乙就其敗訴之 500 萬元中之 300 萬元提起上訴。試問就 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之判決,及 500 萬元中未上訴之 200 萬元部分之判決,是否 均因法定上訴期間屆滿而告確定?(15 分)
⑷對於上述甲所提起之訴訟,如第一審法院僅就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為判決, 對於請求乙給付 500 萬元部分則漏未裁判。經過一年後,甲就該漏判之 500 萬元 部分,另行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試問受理該另行起訴之法院,應如何處理?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