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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40251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試依我國憲法或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分別說明何種機關有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 案。(25 分)
二、立法院依憲法或相關法律規定所行使之同意權,其處理程序有所不同。試分述立法 院對考試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行使同意權之程序。(25 分)
三、試就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規定,說明法規廢止的原因。(25 分)
四、法律措詞之作用,旨在使一般人能瞭解法條的意涵。在草擬法案時須善用法律語態。 試分別說明法律正面語態及反面語態之作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