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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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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司法行政(兩岸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刑事特別法)#34893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 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 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 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這個「財產來源不明 罪」在法理上有無可議之處?(25 分)
⑴我國政府發行有使用期限之消費券。
⑵人民幣。
⑶金融卡。
⑷護照。
⑸土地所有權狀。
三、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區分為「絕對告訴乃論之罪」與「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兩種類型。 這兩種類型間之差異為何?試分析之。(25 分)
四、何謂訴因制度?我國有無必要採行之?如無必要,其理由為何?如有必要,應如何 採行?試分析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