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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司法行政(兩岸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刑事特別法)#34893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 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 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 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這個「財產來源不明 罪」在法理上有無可議之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