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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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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民事訴訟法#46552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9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A 土地係甲、乙、丙共有之建地,應有部分每人各有三分之一。甲於某日將其應有 部分出賣與丁,同日依土地法辦畢預告登記,約定二年後偕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詎知甲屆期違約,丁乃列甲、乙、丙為被告,向轄區地方法院請求甲移轉登記其應 有部分,以及上開土地准予分割。如丁請求移轉登記為有理由,則其請求分割共有 物部分,應否准許?試附理由簡答之。(25 分)
二、良心公司將化學原料一批出售給買主王五,價款新台幣二百萬元,買主已收訖該批 貨品無誤,惟良心公司則迄未收到該項價款。迨探問客戶王五,王五迭稱,已遵照 雙方歷來交易慣例,於收訖貨品同日出帳,將貨款二百萬元交付良心公司同日送貨 外務員趙二收轉。良心公司轉問該外務員,則矢口否認有代收貨款之事。良心公司 乃併列王五、趙二為共同被告,向轄區地方法院起訴。主位請求,請求判命被告王 五應給付原告良心公司貨款二百萬元;備位請求,請求判命被告趙二應給付原告良 心公司代收款二百萬元。試依最近實務見解,簡述該備位之訴,是否屬合法之訴之 合併形態?(25 分)
三、丙男長期與乙女同居,乙女則與其夫甲男不睦,早已分居。丙男乃以甲男乙女夫婦及 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 A 女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共同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並提出共同被告間,並無血緣關係存在的 DNA 鑑定報告為證。試附理由說明,該 確認訴訟應否准許?(25 分)
四、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為之,並應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該提出上訴理由書之 20 日期 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毋庸命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茲上訴人係一普通識字之商人,以自己名義,聲明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已逾 20 日,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原第二審法院,乃依毋庸命補正的規定,認 為上訴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上訴。試附理由說明該裁定是否正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