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為自始無效?
(A)18 歲少女阿美自書遺囑
(B)19 歲之小正未得父母同意與 50 歲之麗麗結婚,並至戶政機關登記
(C)40 歲老李因成植物人受監護宣告,意識突然清醒,尚未撤銷受監護宣告,隨即自行購買 1 台電腦
(D)9 歲阿強目前念國小三年級,長得高大像 18 歲之青年,不讓父母知道,單獨至機車行購買機車,經機
車行向其父母催告是否承認該法律行為,其父母只好承認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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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02), C(1129), D(102), E(0) #1410009
統計: A(18), B(102), C(1129), D(102), E(0) #1410009
詳解 (共 8 筆)
#1567346
(A)-----有效。 民法第1186條:無法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需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屬。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屬。
(B)-----得撤銷。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13條: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有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990條:結婚違反第981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 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C)-----無效。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D)-----有效。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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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275
| 第 1186 條 |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 ,不得為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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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188
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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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417
b98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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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282
民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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