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項請求權,非屬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之客體?
(A)承攬人報酬請求權
(B)已經登記之不動產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請求權
(C)離婚之贍養費
(D)夫妻間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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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 B(355), C(150), D(238), E(0) #2098159
統計: A(449), B(355), C(150), D(238), E(0) #2098159
詳解 (共 6 筆)
#4434798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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