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 3 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 1 人筆記、
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
簽名
(B)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重大身體行動不便,不能依自書或公證遺囑方式為遺囑者,應由相關專業
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後,聲請民間公證人為其進行口授遺囑
(C)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 6 個月內,該遺囑之受益人應聲請法院公告該
口授遺囑失其效力
(D)口授遺囑,應由立遺囑人之配偶、受遺贈人、或檢察官,於立遺囑人死亡後 6 個月內,聲請刑
事鑑定機關判定遺囑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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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3), B(156), C(127), D(77), E(0) #2098176
統計: A(843), B(156), C(127), D(77), E(0) #2098176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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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自書或公證遺囑方式為遺囑者,應由相關專業 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後,聲請民間公證人為其進行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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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8209
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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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211
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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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7859
下列關於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 3 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 1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民法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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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重大身體行動不便,不能依自書或公證遺囑方式為遺囑者,應由相關專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後,聲請民間公證人為其進行口授遺囑
民法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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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 6 個月內,該遺囑之受益人應聲請法院公告該口授遺囑失其效力
民法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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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口授遺囑,應由立遺囑人之配偶、受遺贈人、或檢察官,於立遺囑人死亡後 6 個月內,聲請刑事鑑定機關判定遺囑真偽
民法第 1197 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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