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向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提起之訴訟,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駁回之
(B)甲之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乙,且該送達, 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 20 日的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C)如果該訴訟曾進行準備程序,則至少應有 5 日的就審期間
(D)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如有違反,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統計: A(449), B(310), C(1966), D(410), E(0) #2334188
詳解 (共 10 筆)
甲向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借款。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C
(A)甲提起之訴訟,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駁回之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B)甲之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乙,且該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 20 日的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 在此限
(C)如果該訴訟曾進行準備程序,則至少應有 5 日的就審期間
第 251 條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B)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C)
(D)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如有違反,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A -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D - 第253條(一事不再理)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第249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249條二項二款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A)
第251條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B)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C)
第249條一項七款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違背第§31-1II、§253、§263II之規定。
§31-1II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
§253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D)
§263II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