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化教育計畫」裡十項能力中國語與數學應放置於何種能力?
(A)學業能力
(B)認知能力
(C)溝通能力
(D)行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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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0), B(347), C(3), D(3), E(0) #338941

詳解 (共 2 筆)

#410035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 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一○、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 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 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 、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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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6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

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
         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
         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
       、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
       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
       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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