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規定,學前教育每班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
(A)8人
(B)15人
(C)20人
(D)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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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2), C(4), D(2), E(0) #183781

詳解 (共 1 筆)

#144032
第 7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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