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監督行政國衛士?」是主張從何種行政責任途徑加以確保?
(A)政治責任 
(B)個人責任 
(C)法律責任
(D)專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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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529), C(151), D(125), E(0) #279848

詳解 (共 6 筆)

#225793
這裡的衛士指的即是行政人員,也就是 「誰來監督行政人員?」,對此美國麥迪遜總統有一段精彩的論述:「假如人類是天使,那麼就不需要政府,假如天使治理人類,那麼對政府的內在或外在控制通通 不需要。在設計一個由人來統治人的政府體制時,最大的困境就在於,一方面政府有能力來治理人類,另一方面政府本身能自我控制。」是以,「誰來監督守衛 者?」就是守衛者本身的自我控制,因為唯有透過行政倫理的落實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的信託及公共利益的精神。或謂行政中立只是從制度上去要求行政人員保持中立 的立場,維繫公共利益;而行政倫理則強調行政人員經由自我的反思和價值判斷,去實踐公共利益。一內一外,意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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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84
簡單說:行政國衛士就是行政人員
誰來監督行政人員呢?
只有靠行政人員的自我監督了
所以是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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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98
個人責任 =  自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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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41

 

監督行政國衛士?」是主張從何種行政責任途徑加以確保?

(A) 政治責任 

(B) 責任 

(C) 法律責任

(D) 專業責任 

 

~解析 :

 

監督行政國衛士?」是主張從「責任」之「行政責任途徑」加以「確保」。( ※ 而「責任= 自我負責)

 

~詳解 :

 

一、 「當前政府」的 「運作」, 「行政人員」與 「公共管理者」在 「政策過程」以及 「行政運作」上均 「扮演」一個 「不可或缺」的 「關鍵角色」:

() 故學者羅聖朋 ( Rosenbloom ) 等人而將之形容為「行政國衛士 ( the guardia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

()「社會人民」對 「政府」與 「公務員」的 「期待眾多」,如 「回應民意」、 「績效才能」、 「公正」、 「廉潔」、 「合法程序」、 「積極負責」等 「特性」,這些 「價值」的 「表述」可用「責任」( responsibility ) 一詞作為 「總和性形容」,用以表達 「社會」對 「政府」的 「價值期待」。

() 但 「行政人員」是否 「負起責任」?其 「行為」是否 「符合期待」?即需 「面臨」一個 「基本問題」:「監督護國衛士( Who guards the guardians )

※ 此即 「行政責任」與 「課責」的 「研究議題」。

 

二、上述的 「衛士」指的即是 「行政人員」,也就是 「監督行政人?」:

() 對此「美國」麥迪遜 ( Madison ) 總統有一段精彩的論述:「假如人類是天使,那麼就不需要政府,假如天使治理人類,那麼對政府的內在或外在控制通通不需要。在設計一個由人來統治人的政府體制時,最大的困境就在於,一方面政府有能力來治理人類,另一方面政府本身能自我控制。」

() 是以,「監督守衛者?」就是「守衛者本身」的「自我控制」,因為唯有透過「行政倫理」的「落實」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的「信託」及「公共利益」的「精神」。或謂「行政中立」只是從「制度上」去「要求行政人員保持中立」的「立場」,維繫「公共利益」;而「行政倫理」強調「行政人員」經由「自我」的「反思」和「價值」的「判斷」,去實踐「公共利益」。

※ 其「一內一外」,二者的「意義不同」。

 

三、「行政」的「責任:

責任」並不講究「外在」的「標準」和「原則」,而是「重視行為者內在」的「看法」,強調「負責」的「行動」是「行為者個人意志」的「展現」與「實踐」。

()「代表人物」:

1. 以哈蒙 ( Harmon ) 為「代表」,其認為 : 一個有「義務感」的「公務人員」,當其「不慎違法失職」,「愧疚之情」不是來自「上級主管」之「懲處」,亦不是「同事間」之「鄙視」,而是來自其「內心自我責備」。

2. 哈蒙 ( Harmon )  稱之為「受煎熬的靈魂」( tortured soul ),實為對「責任」作「最佳」之「詮釋」。

()「個人責任」之「強力實踐」之「道」:

哈蒙 ( Harmon ) 認為,「個人責任」之「實踐」,有賴於「兩個機制」之「發生作用」:

1.自我反省」的「能力」( the self-reflexivity ) :

(1)「人」有了「自我反省」之後,才能「掌控內在」之「生活世界」。

※ 依榮格 ( Jung ) 的「觀點」來說,能夠「反省」的「自我」,方可瞭解「自覺意志」與「潛能」間的「辯證關係」。

(2) 一位「公務人員」,除「守法」外,亦應秉持「個人」之「道德執著」與「知識專業」,「設身處地」與「劍及履及」地去「幫助他人解決問題」。

2.「人」與「人」之間的「交互主觀性」( intersubjectivity ) :

即「人」不能「孓然自處」,故須培養「個人人格」之「社會性格」,彼此「相互尊重」與「瞭解」,共同「營造」一個「不分彼此」之「社會」。

※「避免」成為沙特 ( Sartre ) 所形容的「唯我主義之沙洲」( the reef of solips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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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9961

我不知道這題目哪來的,但很有問題。

先說J. Madison,這位開國大老主張的是聯邦主義,也是美國開始三權分立的主要推手。

何謂三權分立?簡單講就是分散國家權力(行政、立法、司法),再讓政客互咬(行政、立法),再讓中央地方互咬(聯邦主義)、再讓人民互咬(利益團體遊說),然後就能減少國家管控人民的力量,這樣就能避免專制獨裁的政體出現。

再來,行政國衛士確實在講公務員+政治人物。Madison和早期的自由主義者都或多或少提到要監督這批人。如何監督?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法律(憲法規定要三權分立),這是互相監督;第二是制度(設計一套互相掣肘的賽道),你想到達終點?那就挖洞給對手跳、不然就是結盟壯大自己

第三,關於個人責任,那是保守主義者的觀點。自由主義者不信神那一套思維,所以能制衡人的,只有人,不是內心的良知、更不是神。但保守主義者信神,今天美國會聽證會證言都要手按聖經說要神見證(我們就是去廟口斬雞頭、說謊的出門給車撞),就是保守主義的活化石

最後綜上所述,一個主張要設計制度的人(第一段)、還參與設計了這套制度(第二段),絕對不會變成主張"要政客和公務員自己憑良心"(第三段)。也就是說,一個自由主義者不會理論講一講突然變成保守主義者。這也是我認為題目有問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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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679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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